國立政治大學東南亞文化與宗教跨領域學分學程施行細則
民國 109 年3月30日宗教所課程委員會議通過
民國 109年5月4日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
民國 109 年6月8日教務會議備查通過
民國114年8月28日宗教所課程委員會議修訂第四條通過
民國115年1月9日文學院課程委員會第59次會議通過
民國115年4月27日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
第一條
為培養本校學生具備東南亞語言、人文及宗教研究解析能力和國際視野,辦理「東南亞文化與宗教跨領域學分學程」(以下簡稱本學程)
第二條
本學程設置學程委員會,由本學程教師組成,負責規劃課程、學生修習審核及師資聘任等事宜。學程召集人由宗教研究所所長兼任之。
第三條
本學程重大事項由學程委員會討論議決之。
第四條
本學程規劃兩大領域課程,包含「語言」群修課程及「社會文化與宗教」選修課程。選修本學程學生須完成:(一)語言群修課程:學生必選修一種語言,完成4學分;(二)社會文化與宗教選修課程:學生選修課程,須完成12學分,其中至少修習一門碩士班課程。修滿16學分者,始得本學程學分証明。
第五條
凡本校之學士班、碩士班之學生皆可申請本學程。
第六條
每年招收之學生人數以不超過20人為原則。
第七條
擬修習本學程者應事前申請,於規定期限內向學程委員會提出申請,經甄選通過後,始得正式修習本學程。
第八條
學程委員會依據當學期申請人數,參酌學業成績,擇優錄取之。
第九條
修滿學分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,得向學分學程設置單位申請核發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。未經核准修讀者,不得發給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。
第十條
本施行細則如有未規定事宜,悉依本校學則、學分學程設置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十一條
本施行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